陸宛之走了。
走之前,她在我的信箱裏塞了一張銀行卡和一張字條。
卡裏有一百二十萬。
字條上隻寫了一行:【這是觀瀾壹號那套房子賣掉後你應得的部分,我額外補了四十二萬,連本帶利。你收好。】
四十二萬。
當年那筆債,她終於想起來十倍還了。
隻不過這個十倍來得太遲,遲到什麼都換不回來了。
我把銀行卡寄了回去,用的到付。
字條留下了,跟當年那張欠條一起,壓在抽屜最底層。
不是舍不得,是要提醒自己:這世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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