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手續辦得很快。
林薇沒來。
她委托了律師出庭,自己從頭到尾沒露麵。
法庭上,我的律師擺出了三年來所有銀行流水、方案修改記錄、以及林薇私下轉賬給她弟弟的大額款項。
對方律師試圖反駁,說"夫妻之間財務往來屬於共同財產支配",被法官一句"原告方提供了完整的收入及支出清單,被告方未提供任何家庭共同開支證據"堵了回去。
判決下來的時候,是個晴天。
離婚生效。房產歸我——房子是我婚前全款買的,跟她無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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